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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双减政策
坚持五项管理
“双减”政策
“双减”政策是指教育部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提出的减负政策。具体指全面压减孩子作业负担,还需要减轻校外培训负担。
双减政策内容
1.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2.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3.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5.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6.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7.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9.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0.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11.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12.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13.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项管理
“五项管理”即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
2021年1至4月,教育部先后印发五个专门通知,对中小学生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作出规定。“五项管理”是“双减”工作的一项具体抓手,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作业管理
Q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对学校严控书面作业总量提出什么要求?
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Q2
《作业管理通知》对教师提出什么要求?
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尽量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指导小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能力,要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强化作业批改与反馈的育人功能,要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讲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及时反馈,特别要强化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Q3
《作业管理通知》对学校提出什么要求?
学校要切实履行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校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公示制度、作业总量调控审核制度、作业质量定期评价制度。加强年级组、学科组作业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学校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把作业设计、批改和反馈情况纳入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的考核评价。
手机管理
Q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学生将手机带入校园有什么规定?
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Q2
《手机管理通知》对学校提出什么要求?
学校应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学校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探索使用多种方式,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睡眠管理
Q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学生睡眠时间的要求是什么?
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高中生应达到8小时。
Q2
《睡眠管理通知》对学校作息时间做出什么规定?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Q3
《睡眠管理通知》对防止学业过重挤占睡眠时间做出什么规定?
中小学校要合理调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自习课或课后服务时间,使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避免学生回家后作业时间过长,挤占正常睡眠时间。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读物管理
Q1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对学校提出什么要求?
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应建立课外读物遴选、审核和推荐制度。学校应对现有图书和学校推荐书目进行清理。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Q2
《读物管理办法》对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学校要明确校园书店经营管理要求。校园书店要建立进校园读物的审核机制,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学校要明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
Q3
《读物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的情形有哪十二种?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4.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6.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7.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8.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11.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12.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体质管理
Q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的要求是什么?
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确保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Q2
《体质管理通知》对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有何要求?
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面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中小学校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
Q3
《体质管理通知》对体质健康监测提出哪些要求?
各地各校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对体质健康管理内容定期进行全面监测,认真落实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和抽测复核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制定相应的体质健康提升计划。
我们应该怎么做?
除了了解什么是双减政策与全面落实外,还需要做好监管,人人都可以是监管员。为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巩固深化我校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校外培训,进一步畅通我校违规违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行为举报途径,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告如下:
1.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未经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包括面向3至6周岁儿童)。
2. 严禁以非学科类名义、或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以“一对一”“一对多”“众筹私教”“研学”“家政服务”和教育咨询、托管等隐形变异方式、或通过视频会议、APP、QQ群、微信群等线上手段,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3. 严禁违反校外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4. 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和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
5. 严禁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进行价格欺诈。
6. 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外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
7. 严禁在未落实有关住建、消防、食品、安防等安全规定情况下开展校外教育培训。
8.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约谈、风险警示、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招生、吊销证照等。
9. 对严重失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的举办者,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10.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的举办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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