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和承诺制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8号令)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四)《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四)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办事流程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七、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办事流程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重点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审批流程如下:
八、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事流程
(1)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民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既有建筑改造);
(2)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3)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且功能单一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商店、超市、理发馆、邮局、药店、银行、打印店、彩票店、家电维修、快递收发、诊所的内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1.咨询电话: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7窗口7068580;中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31办公室;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