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是什么样的行政区?

文化   2024-12-31 00:03   德国  
行政公署(原称专员公署,简称专署),简称行署,其行政领导称行署专员。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如胶东行政公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如皖南、皖北、苏北、苏南、川东、川西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
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由行政专员和副专员领导工作。
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
1978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由任命产生的专员和副专员代表省革命委员会指导所属行政区内若干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该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该制度延续至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各省、自治区实行市地合并改革,采用市管县的体制,行政公署逐渐减少。
我国现存的行政公署。

机构名称

所属地区

所属省级行政区

设立日期

驻地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

黑龙江省

1970年4月

加格达奇区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阿里地区

西藏自治区

1979年2月

噶尔县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阿克苏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68年9月

阿克苏市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喀什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68年9月

喀什市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和田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68年9月

和田市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塔城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68年9月

塔城市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阿勒泰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68年9月

阿勒泰市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

内蒙古自治区

1978年6月

锡林浩特市

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

内蒙古自治区

1980年7月

乌兰浩特市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

内蒙古自治区

1979年12月

阿拉善左旗


督察地位变化:
1、督察区阶段是协管: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督察专员是派出员,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协管,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
2、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县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和盟行政公署)。这时的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但已经具备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因此,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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