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纺标微课堂丨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的纤维含量

文摘   2024-07-22 23:03   湖北  

一、判定不合格的依据

GB/T 29862-2013中关于“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a)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c)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e)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f)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g)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二、标注问题举例及注解

例1


聚酯纤维80%(装饰除外)

问:纤维含量标注为:聚酯纤维80%(装饰除外)。含量不足100%是否正确?

注解:不正确。出现此错误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面料是聚酯纤维100%,错将100写成80;二是,面料的成分除聚酯纤维外,还有其他纤维,印刷的时候将其他纤维漏印。

建议的标注如下: 






聚酯纤维100%(装饰除外)或聚酯纤维80%锦纶20%(装饰除外)











 

人棉57%锦纶20%涤8%氨纶2% 

例2

 

问:“人棉”、“涤”是否规范?标注是否正确?

注解:不正确。错误有两个:一是人棉、涤名称不规范,二是含量的总量不足100%,为87%。

建议的标注如下:(总量必须100%) 






粘纤**%锦纶**%聚酯纤维**%氨纶**%











 

例3


填充物:100%晴纶

问:填充物的纤维含量标注为:100%晴纶。“晴纶”是否规范?

注解:不正确。“晴纶”名称不规范。

建议的标注如下:






填充物:100%腈纶或填充物:100%聚丙烯腈纤维












95%再生素纤维5%氨纶

例4


问:纤维含量标注为:95%再生素纤维5%氨纶。“再生纤维素纤维”误写成“再生素纤维”是否正确?

注解:不正确。“再生素纤维”不规范,正确标注为“再生纤维素纤维”。

建议的标注如下: 






成分:95%再生纤维素纤维5%氨纶











 

例5


填充物:80%聚酯纤维20%蛋白改性乙烯醇纤维

(大豆蛋白纤维)

问:是否可以标注为蛋白改性乙烯醇纤维(大豆蛋白纤维)?

注解:不正确。“蛋白改性乙烯醇纤维(大豆蛋白纤维)”不规范,按照GB/T 4146.1-2020可标注为“聚乙烯醇纤维(含有蛋白)”或按照GB/T 29862-2013标注为“蛋白改性聚乙烯醇纤维”。

建议的标注如下: 






填充物:80%聚酯纤维20%聚乙烯醇纤维(含有蛋白)或填充物:80%聚酯纤维20%蛋白改性聚乙烯醇纤维












里料:95%锦纶5%石墨烯 

例6


问:是否可以标注石墨烯?

注解:不正确。“石墨烯”不是规范名称,石墨烯是一种材料,是指与石墨烯相关的、不少于10个碳原子层的二维碳材料,包括单层石墨烯、双层石墨烯、少层石墨烯、氧化石墨烯、还原石墨烯以及功能化石墨烯等。一般是把石墨烯添加到纤维里,以提高纤维的远红外、抗菌抑菌、防静电、吸湿导湿等功能性。

建议的标注如下: 






里料:100%锦纶(含石墨烯)











 

例7


竹纤维48%莫代尔48%聚酯纤维4%

问:竹纤维是否为规范名称?

注解:正确。

竹纤维为规范属名。这里需注意竹纤维与再生纤维素纤维或粘纤的区别:再生纤维素纤维是化学纤维,包括粘纤、莫代尔、莱赛尔、铜氨纤维等。竹纤维是天然纤维,GB/T 11951-2018《天然纤维 术语》中已经有“竹纤维”的属名,是指从竹子的茎部取得的纤维,是继棉、麻、丝、毛之后的第五大天然纤维。另,“竹浆粘胶纤维”则是一种将竹片做成浆,并做成浆粕再湿法纺丝制成纤维,其制作加工过程基本与粘纤相似,是一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其本质仍是化学纤维,不能称其为“竹纤维”。







锦纶82%氨纶18%

例8


问:纤维含量是否可以标注至整数位?

注解:正确。GB/T 29862-2013中5.1条款:“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因此纤维含量可以标注至整数位,也可以保留一位小数。







例9


面料:纯粘纤

问:纤维含量可以标“纯粘纤”吗?

注解:可以。GB/T 29862-2013中6.1条款:“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客供吊牌:锦纶90%氨纶10%,

实测为:锦纶85%氨纶15%。

例10


问:纤维含量允差是否合格?

注解:不合格。GB/T 29862-2013中7.3条款:“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7.4条款:“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根据标准规定,本例中锦纶的允差应为5%,即合格范围为85~95%;氨纶的允差应为3%,即合格范围为7~13%。

因此,锦纶合格,氨纶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结论与建议

    在检测过程中除了以上案例还有很多导致不合格的现象,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检测结果不准确导致超出纤维含量允差;

第二、纤维的名称采用俗称,未按标准中规范名称标注;

第三、漏标某一部件的纤维含量;

第四、标签在排版印刷过程中出现失误,未及时纠正;

第五、吊牌和洗唛上的纤维含量标识不一致;

第六、成品与送检样品有差异,如个别部件的面料被更换;

第七、未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部位标注纤维含量;

第八、部位指定不明确,无法准确对应纤维含量。


正确标识纺织品纤维含量的建议:

a、正确标注一件产品的纤维含量,不但要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同时还要参考产品标准。

b、应了解产品标准中对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

c、找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面料和成品的纤维含量,按照检测结果制作标签;

d、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标签的批量印刷和缝制;

e、标签制作过程中必须注意细节、加强审核。

 


END

来源:标准创新中心/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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