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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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形成震慑效应
青浦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快递物流企业云集、快递速递领域案件多发的区位特点,设立办案组,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实现对类案的集中精准打击。
办案中,青浦区检察院积极发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优势,强化跨区域刑事检察协同,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同频共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2
强化协作机制建设,提升办案质效
依法办理侵犯快递行业企业利益的诈骗等类型刑事案件107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牵头法院、工商联多家单位形成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合力。设立“快递行业检察护企工作站”,揭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风险点,提出完善企业依法经营的建议。开展“护企进博”特色行动。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类型化案件进行研讨。
3
“四大检察”同向发力,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
畅通反向衔接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起诉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深挖案件中所暴露出的企业存在的风险漏洞,主动实地走访,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整改,激活行政机关、相关运营主体的监管职责,强化互联网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4
普法宣传“治未病”,“典”亮护企之路
借助电视、电台、报纸、期刊及新媒体平台等载体,开展以案释法、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提示等宣传报道,向快递企业广泛宣传依法经营、依法维权。赴企业开展以案释法讲座十余次,召开“检察护企、法治优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厚植法治化营商沃土”等主题检察开放日,邀请快递企业走进检察机关,畅通企业法治诉求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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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涉外法治人才,护航“快递出海”
选拔有留学经历、国际法等专业背景、熟练掌握外语的干警,组成一支覆盖“四大检察”的专业化团队,针对性承担涉外案件办理、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实践锻炼,加快培养具有过硬政治素质、开阔国际视野、良好法律素养的涉外检察人才队伍。
《白皮书》解读
青浦区作为全国快递行业转型发展示范区,以其独特的地理优势,正成为快递行业的新高地。青浦区检察院立足打造“上海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的战略定位,以近年来办理的涉快递行业刑事案件为基础,吸纳“长三角示范区”三地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新型案例形成情况通报,通报犯罪新趋势、解析犯罪成因、提出治理应对策略,实现用法治之力为快递企业健康发展。
案件特点
诈骗类犯罪较为突出,集中骗取补贴。
犯罪目标瞄准高科技,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
寄递安全仍有隐患,跨区、跨国境犯罪冒头。
企业失渎职腐败隐蔽性增强、内部监管存在盲区。
涉快递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行业快速发展及固有复杂性致使管理困难,整体发展模式尚待优化。
监管力量配置较为薄弱,亟需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
企业内部管理仍需完善,进一步落实寄递安全主体责任。
对策建议
强培训重管理,助力寄递企业经营“零风险”。
强巡查重配合,促成寄递监管“全链条”。
强宣传重实效,筑牢思想认识“安全线”。
案例发布
青浦区检察院联合吴江、嘉善院精选了七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涵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受贿、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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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徐某等多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未经T快递公司授权,指使被告人毛某开发“导出快递数据”系统外挂软件,同年7月至8月间,徐某、毛某与时任T快递公司职员的被告人刘某某内外勾结,通过外挂软件登录刘某某公司账户,非法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卖给网店商家刷单使用,虚假增加商家交易量。后被告人杨某某加入上述团伙继续从事刷单业务。上述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徐某等4人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徐某等多人本是软件开发方面的技术人才,却通过外挂软件调用接口非法获取公司电脑系统中使用人的账号、密码、MAC认证等信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刑法,损害了公司对于平台数据的竞争利益并导致了企业运营维护成本的增加。为有效避免该类犯罪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企业应积极建章立制,引导员工诚信守法,堵塞内部监管漏洞,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此外,针对侵入型、攻击型网络犯罪,企业还应增强数据合规意识,一是确保数据安全合规,实施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不被非法访问、泄露或者破坏;并设专人专岗负责数据安全及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升数据风险的识别、响应处置能力,增强网络攻击防护能力。二是制定数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数据分类、备份、恢复、销毁等流程,以规范员工的数据处理行为,保障数据的安全。
【案例二】
丁某某等多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经事先共同商量,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快递面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偷拍快递面单,或在网店卖家的物流仓库电脑上安装能够窃取快递面单信息的木马程序的方式,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快递面单信息并从中牟利。丁某某负责联系上游犯罪分子及资金结算,王某某、钟某某联系被告人闵某某至被害单位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物流仓库负责具体操作。2022年5月10日,闵某某入职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电脑上成功安装木马程序后随即离职。经查,四人共窃取快递面单信息共计6500余条,丁某某从上游犯罪分子处获利共2189个USDT虚拟币(价值1.3万余元),后四人分赃。经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丁某某等人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通过在部分快递物流仓库的电脑上安装木马程序的方式获取快递面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到的信息提供给境外诈骗集团用于实施犯罪,这是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在各大电商平台下单后要谨防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作为快递企业也应担负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尤其是快递公司要通过加强监管、切实形成快递运输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闭环。对于病毒入侵系统窃取信息的风险,快递企业可通过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防止外部攻击和非法访问。定期进行信息系统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案例三】
林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电商平台上订购“小金鱼” “酷宝贝”等烟花用于销售,上家通过互联网物流将其订购的烟花运送至苏州市吴江区。后林某某在其淘宝店铺中出售上述烟花,并通过快递将烟花邮寄给买家,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某某位于的租房内扣押各类烟花爆竹3764箱(可得销售金额12.9万余元)。经江苏省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林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违规寄递烟花爆竹,导致无证倒卖烟花爆竹刑事犯罪有所增长。更有甚者依托团购、网购平台,利用寄递途径售卖烟花爆竹,特别是临近年关时,市场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增加,通过快递、物流等无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关乎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快递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三项制度”及相关要求,督促企业包括分拨中心、网点、代收点,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等操作规范,推进寄递安全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案例四】
程某某、姚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将从非法途径获取的S快递公司的虚假快递单号,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江苏某网点,单独或者伙同王某某将上述单号出售给多地网点加盟商,后通过向上述网点加盟商提供转运中心账号、告知条形码转换器下载途径,以将单号转换成条形码、扫码录入S公司快递系统,虚构快递交易记录、生成运单信息,伙同相关网点加盟商在与S公司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规避件量考核罚款、获取返利和派费的方式骗取钱款。202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快递单号系非法来源的情况下,仍介绍王某某结识江苏某地多家网点加盟商,并向网点加盟商出售上述虚假快递单号,以上述相同方式,共同骗取S公司钱款,经审计,程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 1100余 万元,姚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 116 万余元。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程某某等人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当前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快递需求旺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利用快递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兼具物流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双重特点,且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令人防不胜防。尤其是快递企业内部员工利用监管漏洞或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实施的诈骗类犯罪,不仅侵害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削弱企业发展活力,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快递称重、计费、仓储、运输等各环节的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快递企业也应在快递网站系统治理、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对网点加盟商监督制约等方面加强机制建设,强化网站运营机制的安全性能,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员工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完善法律培训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安全建设,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案例五】
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3日傍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外省市,由他人提供毒品“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由徐某某负责联系、送货,以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麻古”6颗,约0.6克。2022年9月8日下午,徐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外省市,联系周某某,由他人提供毒品“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由徐某某负责采用快递的方式寄递至苏州市吴江区,以22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77克。后涉案“冰毒”由公安机关在吴江查获。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徐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内严查各类毒品犯罪,示范区内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减少。然而,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通讯设备,采用快递、托运等运输方式,将毒品贩卖至本地,严重影响吸毒人员身心健康的同时,严重危害社会安全。邮政寄递和快递企业,都应当从细化收寄验视、做好转运安全、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严格管理,切实提升寄递安全警惕性,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犯罪。
【案例六】
叶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网络以750元的价格向他人从境外购买被称为“王者GHB”的无色液体一瓶,并约定从境外直接邮寄至国内。经称量,该瓶“王者GHB”净重14.21克。经鉴定,检出东莨菪碱、右美托咪定和γ-羟丁酸成分,系毒品。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叶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犯罪分子利用快递贩运毒品,通过境外软件、境外线路,为规避侦查舍近求远的现象逐渐增多。本案就是利用境外寄送、快递不当面交接,不易被察觉,毒品转移快的优势进行毒品犯罪。上游犯罪分子经过跨境寄递,规避侦查,使得毒品难以溯源。快递企业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核实查验,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重点关注毒品犯罪情势严峻地区的快递邮包,谨防毒品通过寄递方式进行交易。
【案例七】
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某担任某快递公司全资子公司某省网管营销副经理职务,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辖区快递网点营销工作、补贴定额审批等。2022年至2023年间,罗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承诺办理网点过户、补贴申请等事项收取下辖快递网点负责人好处费共计38万余元;此外伙同其他网点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报相关补贴,非法获取公司发放的补贴资金260余万元,并从中分得156万余元。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罗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等贪腐犯罪往往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除了及时收集证据和第一时间报案以外,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应积极建立与行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内控机制与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合同审批、员工手册、监督防范等相关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员工法治教育培训,从而健全完善的反舞弊体系和公司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