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晚,滨州北海大队组织开展常态化酒醉驾夜查集中整治行动。当晚20时29分许,一辆小型轿车进入检查区域后,无视民警指挥,继续向前行驶,意欲闯卡。执勤民警立即勒令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并使用对讲机呼叫支援,随后该车被拦下。民警询问驾驶员是否饮酒,驾驶员李某谎称未饮酒,但酒精检测仪不停闪烁显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时车里传来孩子的哭声,执勤民警才发现车上还有两名儿童。随后民警将李某及两名儿童带回大队,车上不停对儿童进行了安抚。后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99mg/100ml,大大超出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
在得知将要面临的的处罚后,李某连连表示“错了错了”“再也不喝酒了”。随后,民警将李某带到附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对李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0.01mg/100ml。
目前李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孟祥乐,驾驶证号3705221986****0013,2024年9月27日驾驶鲁E3683E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行为。
2.杨元凯,驾驶证号3723211989****4478,2024年9月26日驾驶鲁MW933U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王川,驾驶证号3723011991****2915,2024年9月25日驾驶鲁MX7J02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付建州,驾驶证号3723242001****4434,2024年9月22日驾驶鲁M090LW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马太江,驾驶证号3723281968****0338,2024年9月18日驾驶鲁MC7968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范传龙,驾驶证号3723011992****1911,2024年9月15日驾驶鲁ME6N65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马光道,驾驶证号3723301981****6672,2024年10月29日驾驶鲁AF99D8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魏春蕾,驾驶证号3723301989****5131,2024年10月28日驾驶鲁ME187R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张松德,驾驶证号3723231971****095X,2024年10月27日驾驶鲁MAP888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曹志祥,驾驶证号3723302002****725X,2024年10月27日驾驶鲁M985N1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蒲俊逸,驾驶证号5101831993****3338,2024年10月26日驾驶川A1XJ13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刘栋,驾驶证号3723301979****2219,2024年10月26日驾驶鲁MX017D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尚传法,驾驶证号3708311986****2416,2024年10月26日驾驶鲁HP275W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付华金,驾驶证号3723241963****4416,2024年10月25日驾驶鲁MPC088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穆同书,驾驶证号3723281954****1513,2024年10月25日驾驶皖C93655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孙旺,驾驶证号3723281995****0310,2024年10月23日驾驶鲁M598CW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邢国辉,驾驶证号3723011978****5118,2024年10月1日驾驶鲁ML958T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2.许军峰,驾驶证号3723281975****0015,2024年10月1日驾驶鲁MD099D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3.李洪军,驾驶证号2203221978****2177,2024年10月21日驾驶鲁MW885F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4.王延忠,驾驶证号3723211970****8510,2024年9月21日驾驶鲁MP137N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5.毛平,驾驶证号1406241984****0034,2024年9月24日驾驶鲁MA787W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6.潘金龙,驾驶证号3723301989****0077,2024年9月14日驾驶鲁M323CB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重大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朋友
请牢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山东交警、滨州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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