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15时许,驾驶人李某驾驶渝AB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西路西侧停车场由西向东左转弯进入滨河西路时,与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驾驶人赵某驾驶的甘H3C***号小型轿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其实,行车路上我们更应该注意的
并不是“谁没让谁,谁要负责”
而是“互相谦让,安全行车”
希望所有的交通参与者在路口
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编 辑:王 芳
校 对:罗志斌
审 核:张永韬 刘志鹏
发布:天祝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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