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4家商户被罚!

时事   2024-11-19 11:15   西藏  

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示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展示日喀则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现将日喀则市2024年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
征锋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日喀则市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房8号仓库的日喀则征锋百货批发部仓库内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天加”犁的行为。经查,发现该仓库1890片标有“天加”字样标识的犁片。2024年4月10日,经固原市原州区方圆铸造厂鉴定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犁片1890片。

案例二
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7月30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海北路“小刚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小刚商店仓库内发现标识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酒”共640件,均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640件“牛栏山陈酿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2024年8月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牛栏山陈酿酒”663件(召回23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5日,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天下日喀则代理商的举报,称位于珠峰路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属假冒该公司商品。经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经商标持有人鉴别,系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喜客隆便利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给予没收涉案商品槟榔干和成天下4袋(48克/袋)、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汽配销售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日喀则市某汽配销售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且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汽车配件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并处罚款人民2.3507万元(贰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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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张琼喻

初审丨黄慧英
编辑丨周剀妮
来源丨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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