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3月份,小王开始到甲工厂工作,担任分拣员。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小王每天工作3小时,公司按照工作时间发放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0元。不料,刚工作半个月,小王就在分拣货物时被砸伤。
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告诉小王,他属于“小时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必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小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的说法对吗?
案件解析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甲公司未给小王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结论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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