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
通告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 后宅”经营;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渠道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非指定的批发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严禁单位或个人将房产、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包”监管责任制,属地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 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
六、运输烟花爆竹,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七、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九、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 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向任何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公安报警电话:11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应急部门举报电话:0793-751799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兴市公安局
德兴市应急管理局
德兴市交通运输局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制 作丨周欣格
编 辑丨王林俊
审 核丨王进保
监 制丨程建华 叶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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