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张某某(13岁)被判无期徒刑!专家解读主犯为何不判死刑

教育   2024-12-30 17:0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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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时间线回顾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2024年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案件进展相关通报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详见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7日晚,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预谋作案、分两次挖坑埋尸
警方此前披露案件细节

2024年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

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目前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说:“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网上说坑深两米多、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犯罪嫌疑人有预谋作案,为埋尸分两次挖坑。


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说:“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主犯为何不判死刑?
专家解读

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30日消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撰文称,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引发了全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既严格惩治犯罪,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点,相关法律适用将对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对实施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本案判决充分说明,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这样不仅能够通过刑罚实现对犯罪被告人的矫治,也能更好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意识。特别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不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会依法严惩,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该公约成为目前联合国签署国家最多的公约,该公约所确定的上述原则也转化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判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际法以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三是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实施专门矫治教育。对触犯刑法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分级分类治理制度。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予以专门矫治教育。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在封闭场所内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改变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升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综合自新华社、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社、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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