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件事,永康2人被罚款

民生   2024-12-26 11:01   浙江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部分捕鱼者采取电鱼工具下水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一种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非法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零容忍”,持续保持严打态势,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案例一


韦某在永康市石柱镇省级湿地公园入口前南溪里使用电鱼棒进行电鱼捕捞,被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发现并收缴渔获物1.93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韦某处以罚款。



案例二


马某在永康市西城街道章店大桥下附近使用电鱼棒进行电鱼捕捞,被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发现并收缴渔获物约2.8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马某处罚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朋友,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融媒编辑:应祎

校对:华偎兑

一审:应栩漪     二审:秦小建     终审: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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