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多年的蓝罐曲奇和皇冠曲奇
近期迎来新的判决结果
皇冠丹麦曲奇胜诉
蓝罐曲奇因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被判败诉赔偿
对此
不少消费者表示
明明从小吃蓝罐比较多……
被判商业诋毁
“蓝罐”刊登声明
消除对“皇冠”的商誉影响
蓝罐曲奇于10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声明,就皇冠丹麦曲奇状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案件进行了说明,同时就其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双方对簿公堂
“皇冠”诉“蓝罐”不正当竞争
蓝罐败诉赔偿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皇冠丹麦曲奇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全球及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蓝罐曲奇在其极限用词、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方面存在虚假宣传,同时也曾作出公开贬低皇冠丹麦曲奇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的商业诋毁行为。因此,皇冠丹麦曲奇于2019年对蓝罐曲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等相关方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指出,蓝罐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在蓝罐曲奇视频广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蓝罐曲奇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的称号,实际上,市场上还有其他丹麦曲奇品牌同样获得过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其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上述不实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环境。
另外,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对于奇新公司(“蓝罐曲奇”生产商)主张迈大公司(“皇冠曲奇”经销商)仿冒其包装装潢的主张未予支持”,故蓝罐曲奇使用“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皇冠丹麦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皇冠丹麦曲奇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左边:皇冠曲奇,右边:蓝罐曲奇;图片来源:官方天猫旗舰店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蓝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具体包括:
停止使用“最先进”“最优质”等最高级的绝对化宣传语;停止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是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殊荣的曲奇;
停止使用“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的广告宣传语;
此外,对于皇冠丹麦曲奇声誉造成的损害,蓝罐公司需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为皇冠丹麦曲奇消除影响,并赔偿皇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50000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蓝罐曲奇”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宣传中多处使用最高级的绝对化宣传语,在缺乏具有绝对说服力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此类宣传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禁止。
“蓝罐曲奇”方宣称自身为“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事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现任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或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而遭到了法院的依法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再次提醒
在市场竞争中
企业应该坚守商业合规底线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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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史玉成
本期小编:贾润梅
内容来源:厦门市场监管、广州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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