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这个条件,不能登记上牌!

民生   2024-11-06 19:20   北京  

近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实施“两个严格”和“3个强化”5项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此举旨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


“两个严格”,即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公告》显示,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的第1号修改单,以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根据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自11月1日起,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的充电器或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市场监管总局以以上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自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要求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以上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个强化”,即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11月1日起,对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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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彭燮

本期小编:胡锡丰

内容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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