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令 | 茂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政务   2024-11-08 18:49   四川  


茂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县2024-2025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草原(除村庄、城镇、街道居民住房、生产用房、圈舍等区域)林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防火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县森林高火险区以外的防火区域划为中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控“四条防线”。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防火期内,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作出安全用火书面承诺,经审查批准后,按照“四定一灭一覆土”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在高火险时段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火源收缴箱。严格规范检查站工作人员管理,强化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规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领导干部在场未制止违规行为或制止不力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违规行为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对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镇及县级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对林区内的道路、村庄(住户)、矿山、施工工地、景区旅游步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林区危险地段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组织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草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巡护和检查。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县、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专业扑火队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加密巡查频次,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发生的火情火灾要迅速查清原因,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八、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林区,严格落实各级“一对一”包干责任。森林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九、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小手拉大手、我倡议我承诺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十、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报警。接到报告后县森防指办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扑救措施,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防火期内,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督导组每月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隐患。综合督导组要向检查发现有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的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和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茂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微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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