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从这里走来】北安公安史:公安体制改革⑪
文摘
2024-11-22 17:16
黑龙江
五、实行警衔制
1992年11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系统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和军事化建设,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市公安局开展了评定授衔工作。对全局在编的392名干警进行审查,除工人、调出或调入的93人外,对首次应评授警衔的299名干警进行评授警衔工作。按公安部评定授予警衔等级的设置,全局分三等八级。评定授予一级警督7人、二级警督29人、三级警督45人;一级警司88人、二级警司85人、三级警司34人;一级警员6人、二级警员5人。1993年5月24日,北安市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在市公安局礼堂举行,全体被授衔人员佩带警衔标志,市委、市政府向被授予警衔人员颁发警衔命令证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着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实行警衔制度标志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一个新阶段。按照《警衔条例》规定,其后每年都有不同等级警衔的警员晋升上级警衔。到2005年,共计晋升不同等级的警衔989人次。年末,全公安系统被授予各级警衔的警员总数达400人,占全体警员的81.6%。
来源:政工宣传+中共北安市委史志研究室
编辑: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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