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勿以恶小而为之,乱咬乱叫如畜牲。
随着现代网络化的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流通速度之快,后续连锁反应,蝴蝶效应之强烈。需要我们及国家更新认清现实。调整不适宜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长远发展和谐。
这比如,对于涉及所谓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和法律法规条例。不能如同智障白痴一般,张嘴闭嘴就是:它、他、她是未成年,一笔带过,避重就轻。无视法律法规权威、公平、公正、公开性,在当下网络现代化的社会中,实为变相放纵不羁,纵容鼓励违法犯罪。
这不仅与我国根本大法之宪法中,明文规定的人人平等的法规条例相对立。更是践踏危害我国根本大法之宪法的权威和国家社会稳定及长远发展和谐。对于宪法明文规定人人平等的法规条例来说。只要他、她、它是个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所谓未成年人,都应该遵守,做到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有效警戒震慑整治违法犯罪(直白点就是杀一儆百)……。
正文回顾:今天(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一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并对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
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教师,自2013年至2019年2月,他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的身份,对多名女学生实施奸淫行为,共计百余次。这6名被害人在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其中还有3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被郭某某多次猥亵。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尚某某系某地务工人员,他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并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他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其间,尚某某还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隐私部位的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奸淫其中4名幼女,并导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公某某系某地农民,他利用同村女孩张某(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的机会,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并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侵害行为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至2020年1月案发,其间公某某共计单独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单独或共同猥亵40余次。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年仅16岁。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法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方面,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部分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二是对象方面,犯罪分子大多挑选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未成年人下手,农村留守儿童、智力发育迟缓儿童受害情况突出,且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三是手段方面,犯罪分子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用诱骗、胁迫手段实施性侵害,手段更加隐蔽;四是场所方面,宾馆、出租屋及酒吧、KTV、洗浴中心等场所较为高发,个别案件甚至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
最高法表示,此次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这也是一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公开课,希望能够以案为鉴,提示广大未成年人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的能力,一旦遭受不法侵害要立即寻求父母、学校、公安机关的帮助。此外,也督促家长和学校认真履行未成年人监护、看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保护的安全防线,共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守护祖国的花朵平安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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