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公积金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巩固经济增强回升向好态势 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办字〔202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缴存地无房的缴存人租住住房的,大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范围内每月提取限额为800元,其他县(市)范围内每月提取限额为600元。
支持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部分缴存人租赁住房支付房租超出提取限额的情况,凭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户口簿等材料,经审核后,可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所在地域月平均房租/㎡×租赁面积,其中租赁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盐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家庭人口数(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单身人员居住面积放宽至75㎡。
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将距申贷时点12个月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7日
编辑:刘巧
制作:奚胜楠
复审:俞振华
审发:卜以勇
监制: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