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招体检不合格将与上岸无缘?7点注意事项提前看!划重点!

文摘   2024-12-27 12:53   重庆  

众所周知,教师招聘考试里除了笔试,面试,审核环节,还有一项重要的环节—体检。

很多小伙伴过五关斩六将后顺利进入体检环节。在喜悦的同时,也先别大意,每年都有部分考生在体检环节摔了跟头,最终没有上岸,令人感到惋惜。


那么,体检时会检查哪些内容呢?体检的标准是什么?体检之前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关体检的相关内容,拿好小本本,划重点啦!




01

教师招聘考试体检标准



教师招聘考试体检标准参照以下文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与《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一般体检项目有:血常规、肝功能2项、肾功能、血糖、艾滋梅毒、尿常规、胸透、肝胆脾超声、心电图,身高,体重,眼睛,耳鼻喉等。


完整的通用版体检标准见文末。




02

哪些项会造成体检不合格



①疾病类:

  • 有病史:癫痫病、瘾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 有疾病且未治愈: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

  • 有疾病:器质性心脏病,各种结缔组织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等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②生理缺陷:

  •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 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的胸廓畸形

  • 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


③血压,心电图:有高/低血压史,心律不齐等症状


④血常规:人体血液中白细胞、血小板超出一定范围


⑥尿常规:糖尿病、尿崩症等病史




03

体检前注意事项



除了一些先天性、致器性损伤等疾病,像血压,心电图等是有必要做好前期工作的。接下来课代表就给大家提一些建议,从而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①心电图、血压:如果因为短期考试作息不规律导致的,并且以前无高血压史,建议正常休息,卧床少动,避免情绪波动。体检时,千万不要过于紧张,测量血压和心电图前需沉静平息一下,避免导致检查结果异常。


②血常规:不要随意吃药,例如感冒药和个别抗生素会影响血常规结果,甚至导致肝功能检测不正常,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吃药,最好询问专业医生。


③尿常规:多喝水很重要,建议体检前多喝水。体检前一周不要喝酒,前三天不要喝功能型饮料。饮食宜清淡,勿饮食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女性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检。


④放射线检查:胸透检查不要穿戴金属饰品。女性月经期请向医生说明,女性孕期应避免放射方面的检查。B超检查,则需排空小便。




04

体检时的“大忌”



在体检时,要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①弄虚作假,填写不实信息:体检时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图源: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体检公告*


②找人替检: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③篡改体检结果:体检时,严禁考生与外界联系,买通医生,私下修改体检中不合格项,如发现将严肃查处。


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考生亲友尾随的

扰乱体检医院秩序的

以伪造证件、证明等手段取得体检资格的

由他人代体检或代他人体检的

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所以在正式体检之前,小伙伴们可以抽空到正规医院进行预检,预检是为了检查一些自己不知道的问题,也可以给自己吃下一颗定心丸,毕竟有些情况及早发现,提前干预一下是可以恢复正常。




体检通用标准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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