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份征期定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1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11月征期定了!15日截止!
(2) 纸质正式改为数电票!11月1日起实施!
(3) 定了!新增一个税!12月1日起实施!
(4) 产假工资有了新标准!2024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5) 有公积金的恭喜了!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月提取,全额提取!
(6) 不延期!这项申报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
11月征期定了!
15日截止!
税局明确: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火车票正式改为铁路电子客票
11月1日起实施!
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宣布火车票不再使用纸质票据,改为电子票据。
划重点!!!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三、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四、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2025年9月30日前的火车票,还可以打印纸质车票并计算抵扣。)
七、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八、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铁路电子客票样式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定了!新增一个税!
12月1日起执行!
10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布开始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通知规定:
一、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三、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
产假工资有了新标准
2024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期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规定》中有多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新标准: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这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如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当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二、女职工产假未休满,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词:“确因工作需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女职工的产假可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按照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多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11月1日起执行
一、上海:11月1日起公积金按月提取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从10月1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天津:取消各方面住房限制性措施
10月16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三、深圳:公积金租房“100%提取”政策延长至2025年
10月17日,深圳发布通知,为继续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将续期一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
《通知》明确:
1.在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内,缴存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拥有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完成租赁合同备案,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交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3.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同样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
四、安徽池州:提高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
10月24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我市原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需满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三)提高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四)调整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五)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实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另外,山西、云南等地也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不延期!
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2、返还比例是多少?
3、返还的稳岗补贴可以用来做什么?
目前,多地已开始进行申报!记得抓紧时间申报!
历史文章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和“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 所有,仅供读者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