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第一条明确,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提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那么,“第一笔生产营业收入”该怎么界定呢?继续往下看。
“三免三减半”的
优惠条件界定
企业如果满足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条件,应从何时开始享受优惠呢?
根据《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第一条: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国税发〔2009〕80 号文件第二条,对“第一笔生产营业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来说,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例如,A 企业投资经营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于 A 企业经营项目太多,通过与 B 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该项目转给 B 企业经营管理,B 企业是与 A 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企业。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9〕80 号文件规定,B 企业取得该项目经营管理的劳务性收益,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五大常见问题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留存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政策规定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我公司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正常运营之前,我公司有试运营期。按照基建504号文规定,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未计入收入,想问一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开始时间是从试运营期开始,还是正式运营开始?
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它与会计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产生税会差异。所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包括试运营年度,如果在试运营年度取得了收入,则应自试运营年度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4.节能服务企业转让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受让企业能重新享受优惠吗?
“不可以。节能服务企业享受项目的优惠期限为连续计算。也就是,一个项目的优惠期限共6年,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类型分别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而文件规定的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类型为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此,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外,其它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不适用于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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