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警惕!“顺手牵羊”不可为

民生   2024-11-28 16:55   安徽  


案情介绍:

俞某某在收废品的途中经过一处无人看管的老房子,见房子内散落着废旧的铁制品,便每次路过“顺手”拿些回家,前前后后“顺手牵羊”10余次后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盗窃次数达到17次,盗窃物品价值2000余元。事发后,俞某某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承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顾问律师考虑到本案盗窃性质不恶劣,俞某某自身患有抑郁症,妻子患有重型精神病,需要长期监护,另外尚有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俞某某照顾,在审判阶段充分从法理、情理、社会、家庭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典型意义:

本起案件中,俞某某在收废品的过程中见到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内散落着废旧的铁制品,随手拿走,认为这种“顺手牵羊”拿得少,不值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殊不知多次“顺手牵羊”便构成了多次盗窃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其主观上并不是盗窃的故意,是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盗窃次数多,但涉及的总金额经鉴定后只有2000余元,并且大部分都是废旧物品,与一般的盗窃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观恶性不大。再加上俞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自身患有抑郁症,妻子患有重型精神病,需要长期监护,监督服药,另外尚有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俞某某照顾。最终对俞某某判处缓刑,有效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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