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某餐饮店经营者拒不还款......法院动“真格”!

文摘   2025-02-08 23:19   江西  


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

没钱履行还款义务?

余江法院直接对其经营者“亮剑”!

罚款、拘传措施齐上阵

成功让案件执结完毕

画上圆满句号

请看↓

图片


a409f7d89139f77ee30f7dfcab56f9f1.png


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商行系专门酒水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余江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期间多次在信江新区某商行处赊购酒水产品。2023年1月,经双方结算,余江区某餐饮店尚欠信江新区某商行货款26000元。2024年1月,信江新区某商行处因多次催收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并依法判决余江区某餐饮店向信江新区某商行支付上述货款及相应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余江区某餐饮店仍未履行义务,信江新区某商行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依法向该餐饮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到庭来处理案件,但该经营者明确表示没钱无法履行义务,也不会到法院来处理。执行干警经线上调查发现该餐饮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便依法裁定直接执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结果发现该经营者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一时间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该案执行干警主动作为,积极执行走访村、社区,进行线下调查,掌握该经营者的现居住地,立即驱车出警,在家中将其拘传,并对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采取了罚款措施,该经营者发现法院这次是动“真格”,如再不履行义务便会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便立马联系家属立即支付了涉案全部执行款,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需时刻牢记,不能存在有侥幸心理,依法依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底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传、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充分彰显法律威严与执行力度,切记莫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红线”,带来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有难题,上“余江发布”问政


推荐阅读↓↓

鹰潭第一波“醉猫”亮相!

降降降!最低零下3度!

登顶!中国影史票房冠军!

这一天,民警很忙人心很暖
来源:余江法院
编辑:张琪  编审:余爽  审签:张鹏飞

投稿邮箱:yjzb888@126.com

商务合作热线:18160704686  洪先生
重要提醒:如发现内容存在任何侵权或违规行为,欢迎及时联系~

幸福余江
余江官方主流媒体,最权威、最实用、最受欢迎的公众号。传播余江好声音,传递余江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