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降低燃放鞭炮给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区域;
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9.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0.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1.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1.选择正规的销售点:应到悬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条幅,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店选购,不要从无证摊点、流动摊点或非法商贩处购买;
2.检查产品标识:购买时应选择外观整洁、无霉变、无变形、无漏药的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包括正规的厂名、厂址、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等;
3.选择合适的产品级别:应选择含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制品;
4.索要购买凭证:保留购买凭证,以备维权。
1.在可以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前应仔细阅读燃放说明,按照指示正确燃放,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2.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3.不得向人群、输油管、下水道等危险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点燃后迅速撤离到安全距离;
5.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6.社区、物业、企业等单位应当预备安全人员和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确保燃放安全;
7.及时清理燃放垃圾,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8.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列明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名称);
4.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依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5.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出相应处罚。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瓦房店发布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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