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听证会。此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及管理人均参与了会议,主审法官候丽杰主持了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旨在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在听证会召开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各利害关系人披露了重整申请的信息。
听证会重点审查了申请重整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构成及职工情况,讨论了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同时,管理人还向债权人详细解读了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会议期间,合议庭详细解答了债权人提出的问题,并询问各方参与人是否同意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意见。各方参与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达成了初步意向。下一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破产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做好破产程序的衔接,努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项目 | 破产重整 | 破产清算 |
法律内涵 | 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 无法通过重整或者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启动主体 | 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 |
管理人 | 法院指定 | |
启动条件 | 条件较破产和解、清算更为宽松,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或有破产原因发生的可能,均可申请 | 出现了破产原因: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主管法院 | 均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破产文案 | 债务人或管理人6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强制力 | 债务人执行 | 管理人执行 |
目的 | 拯救企业+债务清理 | 破产清偿 |
结果 | 企业再生 | 企业死亡 |
来源:鹤岗中院民三庭
编辑:赵海岗 马宁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