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货物不付款,生意伙伴“法庭见”

政务   2024-12-18 18:31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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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赊购货物未付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帮助原告刘某追回近14万元货款。



刘某与周某曾是多年合作的生意伙伴,因经营不善于2022年注销了共同经营的商店。尽管结束了合伙生意,周某仍与刘某保持业务往来,向其购买建材。最初,双方的交易十分顺利,然而,2022年后,周某向刘某赊购建材的两笔货款共计近14万元却迟迟未支付。


刘某多次向周某索要货款,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刘某向兴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主要争议在交易关系上——刘某坚持认为货物销售给周某;而周某则辩称货物是转售给他人,否认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关系。


承办法官在深入调查后,认真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最终确认刘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法律支持。


为了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贴心换位思考,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解了“法结”,更解了“心结”。刘某对法官的努力表示感谢,亲自送上写有“司法温情暖人心 正义之光照心田”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友情提示广大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是商业往来的基石与前提,守法经营是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倡导诚信、重视信誉,树牢“可重复交易”理念,摒弃“欺诈经营”倾向,共同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兴山区法院

编辑:冷卓翰 马宁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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