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美国篇⑫ 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非侵权用途与著作权侵权问题

文摘   2024-11-01 18:30   广东  

案说海外

美国篇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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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审理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销售Betamax录像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Sony(被告)开发了一款名为“Betamax”的录像机,该设备允许用户将电视或广播节目录制下来,以便在更方便的时间观看(即“时移”(time-shifting))。环球影城与迪士尼等拥有部分电视节目版权的公司(原告)因此对Sony提起诉讼,指控其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认为该录像机的销售行为间接支持了对其版权的侵犯。


在一审中,美国地区法院认为,个人将电视节目录制下来用于稍后观看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显著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助于增加作品的受众。此外,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著作权人还公开支持这种时移录制行为。


然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立场,认定Sony对Betamax的销售构成了版权的共同侵权行为。Sony不服该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Part. 02

法律标准



本案中,法院需权衡的核心问题是:当一种产品既可用于侵权也可用于合法用途时,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历史上,共同侵权的认定往往依赖于产品是否被广泛用于合法的非侵权用途。如果一种设备有显著的合法用途,仅因为少数用户用于侵权目的,生产和销售该设备是否应受到限制?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Betamax录像机具有多种合法、非侵权的用途。虽然消费者可以使用Betamax录制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但它也可用于录制不受著作权限制的内容,或录制那些著作权人同意复制的内容(如一些未参加本案诉讼的制作人支持的录制行为)。如果禁止Betamax的销售,将不当地阻碍消费者合理合法地使用这款产品。


法院还认定,大部分消费者将Betamax用于“时移”(time-shifting),即在稍后的时间观看电视节目,这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因为这种用途并未对原告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表明,Betamax的销售或使用对其市场或受众构成了任何实际的负面影响。


Part. 03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Sony销售Betamax录像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这一裁决确立了技术产品在具备显著非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潜在的侵权用途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法律原则,为未来的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边界: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有可能用途的完全控制权,而是提供了有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在《美国法典》第17卷§106条(17 U.S.C.S.§106)中得到明确,包括五种主要方式,如复制、分发、公开表演和展示、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等。然而,著作权法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允许其他人基于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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