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
美国篇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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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审理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销售Betamax录像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Sony(被告)开发了一款名为“Betamax”的录像机,该设备允许用户将电视或广播节目录制下来,以便在更方便的时间观看(即“时移”(time-shifting))。环球影城与迪士尼等拥有部分电视节目版权的公司(原告)因此对Sony提起诉讼,指控其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认为该录像机的销售行为间接支持了对其版权的侵犯。
在一审中,美国地区法院认为,个人将电视节目录制下来用于稍后观看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显著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助于增加作品的受众。此外,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著作权人还公开支持这种时移录制行为。
然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立场,认定Sony对Betamax的销售构成了版权的共同侵权行为。Sony不服该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Part. 02
法律标准
本案中,法院需权衡的核心问题是:当一种产品既可用于侵权也可用于合法用途时,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历史上,共同侵权的认定往往依赖于产品是否被广泛用于合法的非侵权用途。如果一种设备有显著的合法用途,仅因为少数用户用于侵权目的,生产和销售该设备是否应受到限制?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Betamax录像机具有多种合法、非侵权的用途。虽然消费者可以使用Betamax录制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但它也可用于录制不受著作权限制的内容,或录制那些著作权人同意复制的内容(如一些未参加本案诉讼的制作人支持的录制行为)。如果禁止Betamax的销售,将不当地阻碍消费者合理合法地使用这款产品。
法院还认定,大部分消费者将Betamax用于“时移”(time-shifting),即在稍后的时间观看电视节目,这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因为这种用途并未对原告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表明,Betamax的销售或使用对其市场或受众构成了任何实际的负面影响。
Part. 03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Sony销售Betamax录像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这一裁决确立了技术产品在具备显著非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潜在的侵权用途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法律原则,为未来的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边界: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有可能用途的完全控制权,而是提供了有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在《美国法典》第17卷§106条(17 U.S.C.S.§106)中得到明确,包括五种主要方式,如复制、分发、公开表演和展示、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等。然而,著作权法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允许其他人基于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案说海外|美国篇⑪ CA v. Altai 关于软件中非文字部分的著作权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⑩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关于人物角色的著作权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⑨ Arnstein v. Porte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断
案说海外|美国篇⑦ Creative Non-violence v. Reid 关于雇佣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⑤ Lotus v. Borland关于软件界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④ Bikram’s v. Evolation关于瑜伽编排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③ Baker v. Selden关于方法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② Castle Rock vs. Carol Publishing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① Feist vs. Rural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⑦ Acushnet vs. RBK关于权利用尽的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⑥ Supreme Court 2011da57661涉及在先商标的域名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⑤ WL vs. LGW关于商标相似的判断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④ Supreme Court 2018Do14446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③ Supreme Court 2017hu2178关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② Ace21 v Continental Reifen关于组合商标使用的问题
案说海外|韩国篇① Adidas v Interpark关于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案说海外|日本篇④ Supreme Court, 1985(O)1576关于在先版权的问题
案说海外|日本篇③ Supreme Court, 1998 (Gyo-Hi) 85关于驰名商标混淆的问题
案说海外|日本篇② Supreme Court, 1991(Gyo-Tsu)103关于含有通用词的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案说海外|日本篇① IP High Court 2017 (Gyo-Ke) 10155关于商品形状标志的显著性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⑮ Roger Maier v ASOS混淆可能性的评估原则和自有名称抗辩
案说海外|欧洲篇⑭ Canon v MGM商标显著性和声誉对其保护范围的影响
案说海外|欧洲篇⑬ Sabel v Puma关于商标混淆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⑫ Google v LV关于搜索服务关键词中的商标使用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⑪ L’Oréal v Bellure关于比较性广告中的商标使用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⑩ Arsenal FC v Mr. Reed关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⑨ Ansul v Ajax关于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⑧ Philips v Remington 关于功能性商标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⑦ Windsurfing Chiemsee v Huber 关于地名注册商标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⑥ Libertel v Benelux 关于颜色商标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⑤ 关于产品形状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④ Merz & Krell案关于习惯用语的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③ CIPA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关于商品或服务范围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② Red Bull v EUIPO关于颜色商标问题
案说海外|欧洲篇① Ralf Sieckmann v DPMA关于嗅觉商标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⑮ Marketquest v. Bic关于合理使用抗辩问题
案说海外|美国篇⑭ Mattel v. MCA关于戏仿抗辩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⑬ KP v. Lasting合理使用抗辩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⑫ MLB v. SNOD商标放弃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⑬ KP v. Lasting合理使用抗辩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⑪ LVM v. HHD商标戏仿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⑩:MTM v. Amazon初始兴趣混淆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⑨:LSU v. Smack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⑧:AMF v. Sleekcraft商标混淆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⑦:Rescuecom v. Google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商标使用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⑥:Zazu v. L'Oréal关于商标的使用问题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⑤:TrafFix v. MDI具有相关发明专利的商业外观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④:Two Pesos vs. Taco Cabana商业外观侵权案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③:USPTO vs. Booking.com关于“Booking.com”商标注册驳回案
案说海外| 美国篇②:Elliott v. Google关于“GOOGLE”商标通用化案
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④:The Supreme Court, 2016(Ju)1242, March 24, 2017
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③:The Supreme Court, 2006 (Ju) 1772, April 24, 2008
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①:The Supreme Court, 2012 (Ju) 1204, June 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