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美国篇⑪ CA v. Altai 关于软件中非文字部分的著作权问题

文摘   2024-10-25 18:30   广东  

案说海外

美国篇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v. Altai, Inc., 982 F.2d 693 (2d Cir. 1992)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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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Altai, Inc.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的OSCAR 3.5未侵犯原告关于ADAPTER的著作权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CA-SCHEDULER”的计算机调度程序,其中包含一个名为“ADAPTER”的模块。该模块能够将程序语言翻译为不同的操作系统语言(如DOS、VSE、MVS),从而使调度程序能够在多种操作系统上运行。Altai, Inc.(被告)开发了一款名为“ZEKE”的计算机调度程序,但最初版本只能在VSE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


后来,Altai聘请了一位曾为原告工作的员工Claude Arney,他熟悉原告的ADAPTER模块。然而,当时Altai并不知晓Arney对ADAPTER的深入了解。Arney在为Altai开发用于MVS操作系统的翻译程序OSCAR 3.4时,未经授权复制了原告ADAPTER程序的大约30%的代码。Computer Associates得知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Altai,指控其OSCAR 3.4程序侵犯了ADAPTER的著作权。


在得知此事后,Altai采取了补救措施,决定重新编写翻译程序。在没有Arney或任何熟悉ADAPTER程序的人员参与的情况下,Altai开发了OSCAR 3.5版本,完全移除了涉及ADAPTER的所有代码。尽管如此,原告继续对OSCAR 3.4和OSCAR 3.5两款程序提起诉讼,声称Altai侵犯了其著作权。


Part. 02

法律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应当延伸至软件的非文字部分(如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著作权侵权的通常行为模式是对作品最基本的要素或结构的抄袭。这种抄袭行为不局限于文字或代码的直接复制,还包括对作品整体结构、顺序、组织形式等核心元素的复用,尤其是在软件著作权中,这些非文字的基本要素和结构也是核心的保护对象。当程序的功能实现方式、模块设计、数据流处理、逻辑架构等基本结构被他人模仿或复制时,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了确定非文字部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采用了三步法(AFC测试)来分析被告程序与原告程序的非文字部分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三步法包括:

1、抽象(Abstraction):法院首先将被告的程序结构分解成不同的抽象层次,从最一般的概念(思想)到最具体的表达形式。

2、过滤(Filtration):在这一阶段,法院对每个层次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内容是否是实现程序功能所必需的,是否具有可著作权性。法院会过滤掉以下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1)思想及与思想相关的功能性设计;(2)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内容,如任何计算机程序中固有的标准化技术;(3)来自公有领域的内容。

3、比较(Comparison):在过滤掉不受保护的元素之后,法院将比较两个程序剩余的可受保护部分,评估这些部分是否在实质上相似,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通过这种分析方法,法院能够区分哪些程序元素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哪些是属于思想、功能或公有领域的内容,从而决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



Part.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在剔除所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后,OSCAR 3.5中只有少数列表和宏与ADAPTER程序存在相似性,但这些相似性对程序整体的影响微不足道,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筛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时,法院指出,操作系统所需的服务和功能的相似性是由操作系统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这类功能性要求不受著作权保护。此外,法院认为,程序的流程图(flowchart)是由程序功能和外部标准化需求等外部因素决定的内容,同样不受著作权保护。


对于具体的程序代码,法院发现,OSCAR 3.5几乎没有与ADAPTER相同的代码行,两者的代码结构和实现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法院认定OSCAR 3.5的代码与ADAPTER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最终,法院裁定,OSCAR 3.5未侵犯原告对ADAPTER的著作权。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美国法院在判定软件程序中非文字元素的著作权可保护性时所使用的标准,即“抽象-过滤-比较”(AFC)三步法,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自1992年以来,多数法院在实践中选择采用本案确立的AFC三步法,而不再沿用此前的Whelan Test(见Whelan v. Jaslow, 479 U.S. 1031),从而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本案还涉及合并原则(Merger Doctrine),即当程序中某一特定指令(即使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要件)是完成指定任务的唯一且必要手段时,该指令被他人用于类似功能时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软件功能性元素的使用范围,为开发者在程序设计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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