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李某某捕鸟摊上大事!!!

民生   2024-12-24 23:3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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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对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泰州市人大代表、大邹镇芦家坝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志健,兴化市人大代表、兴东镇人大主席刘德军等5名两级人大代表应邀参与旁听。

2023年8月禁猎期内,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以食用为目的,使用呋喃丹拌小麦的方式毒捕371只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113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我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销毁扣押的鸟类尸体。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息诉。


庭后,法庭向李某某发布“护鸟令”

旁听代表王志健表示:“‘护鸟令’既是对李某某的再次警醒,也是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份倡议书。全体市民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坚决抵制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同时,也希望和鼓励群众能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庭前,5名应邀人大代表在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成广进的陪同下,参观了法庭文化长廊、宣传展板等,详细了解环资法庭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下一步,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将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司法力量敲响生态环境保护之槌,以实际行动为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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