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法院维护司法权威!被执行人辱骂执行干警 知晓错误后当面道歉

民生   2024-12-03 20:15   西藏  

电话中情绪激动、辱骂法院执行干警的男子是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因不满强制执行措施,对执行干警进行言语辱骂,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鉴于被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肆意辱骂执行干警、挑衅司法权威,江孜县法院执行局严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承认错误,向执行干警当面道歉,否则将依法予以拘留。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被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亲笔写下悔过书,主动向执行干警表达歉意。考虑到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认错态度诚恳,写下了悔过书,已起到警示教育效果,执行干警对其口头训诫后,决定不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院干警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江孜县法院将始终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在认真履行审判执行职能职责的同时,也将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法院干警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图为当事人向执行干警当面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终审:桑      布

复审:阿旺赤列

编辑:次仁桑珠

内容:江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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