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28 13:34   江苏  




今年以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筹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问题整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网络餐饮服务单位自觉守法经营,现公开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城东街道某奶茶店网络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至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下方冷藏柜中存放有2瓶预制奶油顶,根据瓶身标签内容已超过有效期。调取当事人收银系统显示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使用上述预制奶油顶制作了饮品2份并售出,货值金额46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预制奶油顶制作饮品并售出,货值金额46元,违法所得4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案例二:江阴市华士镇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菜单中含有15款冷菜,其“美团”店铺包含12款冷菜和3组冷菜套餐。当事人线上线下销售冷食类食品,但现场无冷食类食品操作专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涉案货值金额为14575元,违法所得为145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取得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三:江市璜土某酸菜鱼店未按照规定在外卖平台店铺公示信息案



2024年6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店铺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将“饿了么”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了更新。




案例四:阴市澄江街道某小吃店未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案




2024年8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检查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4年8月6日前整改完成。2024年8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就责令改正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回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8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对经营环境卫生进行整改,卫生环境良好。




案例五:江阴市徐霞客某美食店未使用外卖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案




2024年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制售的外卖餐食未使用外卖封签。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自2024年6月1日起,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外卖餐食已使用食品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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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佳

审核:陈燕、姚立

发布:潘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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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场监管
由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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