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办理POS机套现信用卡,代理商要担责?

科技   2024-12-10 17:23   河南  

2024年11月26日,第三方支付机构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中介机构负责人李某被指控非法经营一案,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围绕电子取证等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人:我不应对下游商户的问题担责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明知吴某、张某等人使用POS机刷卡套现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为其提供 POS机。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利用当前社会上存在信用卡持卡人有套现、养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的需求,宣传其推广的 POS机可以逃避银行系统监管,将POS机推销给个人用于套现牟利。张某名下POS 机刷卡金额为3615万余元,查实套现金额为1843万余元;吴某名下POS 机刷卡金额为334万余元,查实套现金额为212万余元,其中,从李某的业务下线方某处购进的POS机非法套现 52万余元。

对此被告人李某表示,自己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推荐代理商,代理商自主开展业务,自己作为机构代理商,对代理商的业务不知情,对下游商户的问题,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的律师强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套现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代理商不能构成POS机套现类非法经营犯罪的犯罪主体;POS机本身存在套现的便利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机构如果都不构成犯罪,对代理商追责,不符合法律逻辑,为此当庭再次申请法庭对其取保候审

办案说明能否作为书证?控辩双方激战

上一次的庭审现场,李某的辩护律师针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提出了多项质疑。此次开庭,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了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作出的多份办案说明。

对这些办案说明,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办案单位说明不属于证据,不应列为书证。

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在第一份办案说明中作出解释:未能向法庭提交讯问被告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因为当时没有及时将录音录像刻盘,造成录音录像数据被覆盖,不是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录音录像数据被覆盖了。

对此检方认为,侦查机关已经作出合理说明,同时李某本就不认罪,其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与庭审时的供述与辩解印证,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违背李某意愿,而方某的供述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且与证人证言、微信朋友圈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对此被告人李某本人提出异议,称接受讯问时自己明确表达了诉求,告诉办案人员希望讯问的过程必须要有同步录音录像。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份办案说明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就无法证实讯问的合法性,尤其是在三名被告人讯问过程中出现了反复的供述。

送检电子证据未录音录像 律师质疑证据真实性

在上一次的庭审中,李某的律师认为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调取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为此怀疑很多证据被污染,如公安机关调取联众公司女员工李某某的电脑资料、库存数据明细表时,没有相应的搜查录像,也没有李某某的相关笔录,为此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就此,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作出书面说明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对搜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要求对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在搜查等过程中,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网安大队也出具办案说明称,虽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但网安大队的检验方法,符合电子数据搜查检验规程。

就此,检方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已经制作了搜查笔录,制作扣押清单,将电脑主机当场扣押,由存储介质的提供人进行签名,有见证人进行签名,符合法律规定,该电子数据检查结果应予采信,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须对扣押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但李某的律师认为,办案公安机关对法律理解错误,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表示,其不怀疑网安检验时采用的标准及检查程序,而是质疑送检检材程序不合法,比如从哪个电脑里卸下来的硬盘等,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电脑是谁的电脑,型号是多少,开关机情况,硬盘的提取,提取是否及时封存,这些都应有连贯的同步录音录像,否则无法证实电脑硬盘是否被人操作过。

庭审过程中,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针对证人问题也出具了办案说明,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不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对此律师认为,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没有要求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必须录音录像,但本案是被提级管辖的重大案件,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办案人员从联众公司女员工李某某电脑里提取的文件,李某某自己都说不知道,因此就应该同步录音录像。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具体开庭时间另行再通知。

案情回放

瑞银信公司与区域代理中介机构山东联众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联众公司负责介绍代理商,代理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瑞银信单独签订代理合同,款项也由瑞银信结算。

吴某、张某和刘某,都是联众公司拓展到的客户。

2017年,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查办了一起POS机套现非法经营案,由于涉及的POS机与刘某有关,警方将刘某立案侦查的同时,也对联众公司负责人李某立案侦查。

但经过侦查,2023年12月,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做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写明“李某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另一名客户张某也被查。2021年,张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

2022年初,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经侦大队又以群众举报有人存在POS机套现等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吴某以及李某的代理商方某立案侦查,这次李某、吴某、方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三人公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在刘某、李某非法经营案未结束时,又以同样的罪名对李某立案,存在重复立案情形,按规定应并案侦查;同时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套现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案件应由犯罪地即POS机实际使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提级管辖存在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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