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身边】第三十八期:赠与合同能保障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吗?

政务   2024-11-30 09:01   天津  

东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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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能保障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吗?

大家好,我是东丽公证处公证员孙乐刚,今天的公证小知识由我来给大家讲一讲“赠与合同能保障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吗”。
近日,某女士来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称自己的叔叔未婚无子女,现在想将房屋无偿赠与自己。但叔叔担心将来的住房保障问题,想问问如何能够保障叔叔的居住权益,让叔叔没有后顾之忧。
公证处根据某女士咨询的情况,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是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要求受赠人某女士保障赠与人叔叔有住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是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内容,并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附加居住权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不履行居住权义务时,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撤销对受赠人的房屋赠与。同时居住权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受赠人依法转让受赠房屋,也不影响居住权人的权益。因此,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条款,更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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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来 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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