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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受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能独立完成或作为参与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
3.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专业技术资料并参与相关科研的能力。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个人三等奖。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2项。
3.参与编制完成监测、科研、规划、评估、咨询等专项技术报告2项。
4.参与起草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项。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6.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1项。
7.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3)。
8.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排名前3)。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科技成果奖、生态环境专项奖二等奖以上2项(排名前3)。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2项(排名前3)。
3.参与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排名前5)。
4.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主持生态环境专项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应用技术创新和理论研究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个人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1项,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生态环境专项奖二等奖以上2项(排名前3)。
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参与完成3项地(市)级科研项目。
4.主持1项或参与编制完成4项(排名前3)监测、科研、规划、评估、咨询等专项技术报告。
5.参与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省部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技术指南)、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排名前5),或前述组合共计2项。
6.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2项。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署名)。
9.出版著作、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
3.获得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生态环境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科研创新能力。
4.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个人一等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
3.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地(市)级科研项目。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完成监测、科研、规划、评估、咨询等专项技术报告5项。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起草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项。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5项。
8.获得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
9.出版著作、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1项,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3项。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省(部)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3项,且专利累积实现产值1000万元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相关技术工作(如科研项目、技术性专项、技术报告等)所称的“完成”,均需通过专家评审验收或其成果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上级证明、专家证明、单位证明等。
(五)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六)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称后取得。
(七)本条件中排名需提供相关书面依据,或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排名证明,并提供排名具体人员名单。
(八)本条件中的环境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是指由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环境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
(九)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准,或项目验收意见中明确的大、中、小型类型。
(十)本条件中的推广应用是指通过示范、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手段,将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实际推广应用于生产生活,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十一)本条件中,EI(期刊)、SCI(三区、四区)收录论文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SCI(一区、二区)收录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二)专项技术报告,是指除例行工作以外的报告,面向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所开展的各种环境政策、法规、规划、标准、规范、导则、指南、技术方案等技术专项工作形成的报告,并通过验收或备案。
(十三)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是指为解决某领域的突出问题所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或为掌握生态环境某方面的现状或解决某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所开展的全国性专项行动,如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污染源普查等。
(十四)科技成果奖,是指经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组织机构组织评审,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污染治理或生态修复技术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奖。
(十五)生态环境专项奖,是指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针对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和生态环境监测专题报告所组织评审的专项奖。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生态环境专业领域包括: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工程、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