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冥王星被排除在太阳系八大行星之外一样,DN50管道即将退出压力管道的行列。
一、意见征集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最新的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管道的公称直径将变为大于DN50。
二、对照修订的内容,摘录如下:
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202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物质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
三、压力管道的历次定义
1、1996年《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颁布,第一次提出了压力管道的概念。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2003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到现在为止,这个定义没有改,只是后来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重新定义了压力管道。
3、2014年《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8000项中该定义改为: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可以看出,25mm改为了50mm,并且对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气体也放松了监管要求。
4、202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本次修改的行文与《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基本一致,但管道尺寸不再包括DN50管道。
那《特种设备目录》是不是也要修订了?
四、对本次修订的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施行、2009年修订以来,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距上次修订已经过去1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一是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施行,《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进行修订,以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与《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处罚幅度不一致,重合部分的条款内容需要调整。
三是《特种设备目录》于2014年修订实行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发生变化,《条例》第九十九条等关于设备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四是新形势新变化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比如推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强化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职责、推动信息化系统建设、调整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及调查主体等需要通过《条例》修订提供法治支撑。
2023年5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完善特种设备法律制度体系,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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