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21 15:51   青海  
海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4起)

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当前,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市县两级工作专班、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餐饮场所部分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 化隆县甘都镇新食代特色麻辣烫店液化石油连接软管过长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软管超过2米。

软管超过2米的行为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专班责令该店限期整改,该隐患已按期整改完成。

科普:燃气金属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长度过长,在搬运、安装等过程中容易产生弯曲和打折,导致管道连接口的金属软管破损或裂开,从而发生泄漏。软管如果超过2米,会加大进气管的阻力,降低灶具的热流量,容易导致连接处松动;如果软管太短,则容易出现拉动现象,导致软管脱落。在安装时需用卡子牢牢固定。

【案例2】 循化县积石镇若兰手工面片店未安装报警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私接三通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安装报警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私接三通。

未安装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检查人员现场填写检查单,责令负责人减少液化气瓶存放量,该隐患已按期整改。私接三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班对餐饮店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按期整改,现隐患已整改完成。

科普:1.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2.私接三通指的是在燃气管道上私自增加一个接口,使得一个燃气管道可以同时供应多个燃气设备,这可能导致管道连接不紧密,增加燃气泄漏的风险。如果其中一个设备发生故障或操作不当,会影响到其他设备,造成连锁反应。

【案例3】 循化县积石镇伊麦鑫烧烤拌面餐馆报警器未通电、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并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报警器未通电、同时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生物油。

报警器未通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生物油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检查人员责令负责人限期整改,现隐患已整改完成。

【案例4】 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陈氏老八盘餐饮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3日,市城镇燃气专班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同时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生物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检查人员责令负责人限期整改,现隐患已按期整改完成。

科普:《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同时使用生物油和燃气,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海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海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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