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政府通告

政务   2024-12-25 21:45   江西  


鄱阳县城区范围内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饶州街道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鄱阳镇管辖的行政区域(桂湾、桂湖、桂中、道汊、岭曹、邓家六个村委会除外);

(三)饶丰镇管辖的花园村委会区域;

(四)团林乡管辖的沿北环路以南区域;

(五)昌南东路(饶河联圩)饶丰镇花园村至三庙前乡和丰村委会朱家村段(不含和丰村委会朱家村庄)以东100米的区域。

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设施所在地;

(八)桥梁设施。

三、鄱阳镇、饶州街道、饶丰镇、三庙前乡、团林乡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鄱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注:红线范围内属于禁燃区域                            



来源:鄱阳县融媒体中心(鄱阳广播电视台)

编辑:马宝红
编审:吴  飞
监制:方智裕
业务联系:1507033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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