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2024年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兴化市人社局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邰某在经营兴化市某餐馆期间,拖欠23名员工工资共计308132元,经我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支付员工工资228132元,剩余部分达成还款协议。2024年9月12日,公诉机关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邰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9月29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千元。
葛某在经营兴化市某足浴店期间,拖欠店内14名员工2023年5、6月份工资共计106870元,经我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11月3日葛某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侦查期间,葛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支付14名员工工资共计103613元,并取得谅解。2024年5月8日,公诉机关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葛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9月24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韩某在经营兴化市某米厂期间,拖欠4名员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工资272950元,经我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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