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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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袁毅,男,汉族,1963年2月生,四川安岳人,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资阳市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4月,袁毅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岳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6月,袁毅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2年9月,袁毅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我在粮食系统干了43年,以前的路走得太顺了,自己也就慢慢地‘飘飘然’了,曾经一度‘靠粮吃粮’。”回首过往,袁毅悔叹岁月不能抹去曾经犯下的错,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品尝。
资阳市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袁毅接受审查调查。
有事找“大哥”,大小事都能摆平
“自认为在粮食系统是‘万金油’,尤其是获得一些表彰奖励后,就有点骄傲自大了,把集体创造的成绩,归结为个人的能力和本事。到企业任职后,更是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办事,把纪律规矩都抛在了脑后。”袁毅在接受审查调查时反思道。
2005年,安岳县实行国有粮库公司制改革,组建成立银禾粮油有限公司,负责全县11家粮站闲置资产的管理维护。虽然企业体量小、不起眼,但无具体经营任务、开支用度有财政资金保障,属于“旱涝保收”的企业。已在粮食系统打拼20多年的袁毅资历较深、业务精通,因此被选派到银禾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属于自营性质,受到的管束不多。而我手里掌握着一些资金资产,加上有财政资金兜底,在开销方面也比较自主。”任职初期,袁毅内心欣喜,认为几十年的奋斗终于换来了一份“美差”。
感受到袁毅手中的权力,身边人开始围着他打转,推杯换盏过后,大家尊称袁毅为“袁老大”“大哥”,对他鞍前马后、前呼后拥。袁毅不但没有制止,反而觉得“亲切”,认为是“对自己认可、臣服的表现”,一个如影随形的“小圈子”慢慢形成。
“每次吃饭‘上席’是给我留起的,我说的话,不管对错,都有人听从、有人执行……”袁毅十分得意。在无孔不入的嘘寒问暖和“糖衣炮弹”的密集轰炸下,袁毅开始接受这些人的追捧和奉承,“感觉很受用,对内对外我都能解决问题”。职工间有矛盾,袁毅便主动设局,要求双方喝酒言和,有时则以发放出差补贴等方式补偿吃亏的一方,得到的回应是“大哥有魄力、有魅力,我们认了”。袁毅感觉自己“很是了不起”,然而正是这种沾沾自喜,让他的人生愈发跑偏,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纪律丢一边,兄弟共建“家天下”
2017年,安岳县实施粮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银禾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实施项目这几年,大家都比较辛苦,就想着给大家考虑点福利。”袁毅坦言,公司每年出租各家粮站的闲置资产能收入60多万元,这些钱基本上由公司自主支配。
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但在袁毅看来“小节无害”,自我催眠、自我麻痹,进而脱离党纪条规的约束。袁毅将“自主支配”理解为“自己支配”,重大资金支出既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上会研究,也不向主管部门报告。长时间下来,袁毅将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当做企业“零花钱”,时常根据个人意愿,安排下属以虚列开支、虚构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日常聚会宴请和发放过年过节福利等。
经查,袁毅安排下属套取国有资金共计40.7万余元,并以发放出差补助、年终奖金等方式予以私分,袁毅个人分得8万余元。
袁毅不讲党性讲交情、不讲大局讲私利、不讲正气讲“义气”,其身上的“江湖气”是其宗旨意识淡化、党性观念缺失、理想信念蜕变的表现。任职几年下来,袁毅对公司里几名得力的“兄弟”非常满意,将其中4人提拔为中层干部,把持着公司业务和财务等重要岗位。在袁毅的运作下,其最得力的“好兄弟”杨某聪(另案处理)顺利接任银禾公司董事长,他把一门心思都用在了搞“小圈子”捞好处上。
责任不落实,层层失守埋祸患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单位的“一把手”,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单位的风气和政治生态,不守规矩的“一把手”带坏整个班子,袁毅便是这样的典型。
起初,杨某聪在袁毅的提携下担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后,对袁毅套取国有资金的安排言听计从,有时还“主动作为”,俨然一副“大管家”模样。“作为财务负责人,我知道这些都是违规的,为了顺从袁毅,也为了能够优先提拔,就把纪律规矩放在了一边。”
2018年,袁毅卸任后,转任县发改局派驻银禾公司特别代表,参与公司监管。继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杨某聪为巩固“一把手”地位,一边“依葫芦画瓢”沿用袁毅的做法,继续为职工谋取“福利待遇”,一边变本加厉套取国有资产进行私分。
在袁毅的影响下,公司一些干部职工对违纪违法行为见怪不怪,认为“大家都这样”“行业惯例”,公司上下“一团和气”,班子成员与下属不敢坚持原则,反而曲意逢迎,成为事实上“沉默的大多数”,让应有的层层把关变为层层失守。
截至2022年,杨某聪等人在袁毅的“真空监管”下故技重施,套取国有资金共计67.5万元,并以发放福利、多缴社保费等方式予以私分。“特别代表”袁毅则以报销公务开支等方式将其中16.8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查办袁毅案后,安岳县纪委监委还查处了银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聪、监事会主席杨某、资产部部长杨某某、行政部部长汪某某,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我的行为败坏了单位的政治环境、干事创业氛围”“我的违纪违法行为,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袁毅叹息,昔时愚,悔已迟。
【案析】
袁毅罔顾党纪法规,视“公家田”为“自留地”,对公司国有资产想方设法进行私分,并在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的过程中截留资金据为己有。同时,袁毅任职期间推崇“袍哥”文化,讲哥们义气、搞团团伙伙,以至于造成该公司人员之间互相吹捧、攀附牟利,严重破坏公司政治生态。袁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贪污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袁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袁毅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2.《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蹇明芳
编辑:丁冠男 陈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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