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完车牌又打人,这位副镇长忒嚣张

文摘   2024-11-30 17:51   山东  

套牌完人家的车牌,被找上门后又动手,这位副镇长属实有点嚣张了。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车主李某,频繁接到物业的电话,被告知车辆不能乱停乱放,这车主就纳闷了,我天天规规矩矩把车停在自己的车库里,怎么就成了随便乱停了呢?百思不得其解的车主,带着一头雾水找到了小区监控,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才知道,原来自己的车牌被套用了,自己的黑色SUV车牌被一辆白色SUV套用。

李某随即报警,并与交警部门一起将套牌车辆当场查获。李某要求对方道歉,结果对方恼羞成怒,不但不道歉,还直接动手打了他两拳,态度极其嚣张,要不是有交警在现场,还不知道对方做出什么过激行为呢。

李某事后了解到,打人者是商城县汪岗镇的副镇长游某,和自己同住一个小区,但他并未购买车位。为了逃避停车费用,游某每次进出小区时都会摘下套牌,利用李某的车牌自由进出地下停车场。

套牌还打人,这位副镇长确实够牛,可能是平时耀武扬威任性惯了,所以当有人上门理论时,不但不羞愧,反而还认为对方找茬,大有一种“老子平时下馆子都不花钱,吃你几个瓜怎么了”的狂妄。

游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触犯了治安管理法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同时还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

从交通违法行为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次记12分。游某套用他人车牌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5日的拘留、5000元罚款以及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从治安违法行为来看:游某在被李某发现套牌后,殴打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游某因殴打他人,将面临至少5日的拘留和200元的罚款。

从可能的盗窃行为来看:如果游某套用车牌的目的是逃避停车费用,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盗窃。通过套牌方式秘密逃避应缴纳的停车费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即停车服务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游某还可能面临盗窃罪的刑事追责。

从游某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作为公职人员,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游某将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据当地交警部门回应,游副镇长套牌之事经核查属实,打人事件已移交派出所处理,商城县纪监委也已介入调查。

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本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却驾驶套牌车,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也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管理。被抓现行后不仅不思悔改,还动手打人,更是错上加错。

游某为了蝇头小利丢了西瓜,这下可好,副镇长恐怕当不成了。



元芳有看法
忍不住总想说两句,狄大人都拉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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