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长假期间,
留守在公司宿舍过节,
但不幸发生猝死事件,
能算工伤吗?
就有这样一个
发生在2018年的案例,
当地人社局:算工伤!
法院:不能算!非工伤!
家属委屈,一路诉至高院!
结果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赵某在某养殖公司任水电工,上下班要通过出入口的考勤系统验证指纹后进出。
2018年9月30日,赵某按公司要求回到种鸡场宿舍值班。17时40分,赵某经过考勤系统打卡下班离开生产区,之后再无打卡记录。18时05分左右,他从公司外出,20时30分回到员工宿舍休息。
10月2日7时30分,因领导打电话给赵某无人接听,保安林某到员工宿舍寻找,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之不应,120到场后初步诊断为猝死,公安机关法医经过现场勘查排除他杀。
12月16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其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规定,赵某死亡前按照规定晚上住公司宿舍。根据调查的证人证言,水电工请休假需要提前一天向场长提出申请,场长同意后才能休假,而赵某在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均未提出请假申请。因此,赵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再审:
不能证明员工系值班在岗,
无法认定工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当日是正常值班待命,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安排赵某国庆节值班。
故,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由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一、赵某的上班时间为7:30-11:00,14:00-17:30。2018年9月21日,公司办公系统中公布并传阅了中秋、国庆节值班人员表,其中没有赵某,因此他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处于放假休息状态,不属上班工作期间。
二、赵某不在国庆值班人员名单中,故他未向场长请假并不能证明赵某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需要值班。
三、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是规定水电工在上班期间、在岗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并不能推定水电工必须24小时全天候待命,休息时间不能视为上班待命期间。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家属仍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
法院审查认为,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受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时间。
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下班返回公司宿舍休息系按公司及岗位要求处于24小时正常值班待命。人社局将职工宿舍列入工作岗位范围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正确。
编辑丨蒋锐、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 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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