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2024年9月期间依法扣留的66辆机动车(详见清单)予以公告,请上述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11月14日起3个月内前来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牌证同时作废)。
编辑:冯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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