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举报“危废”污染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最高可奖励10万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生活中常见危险废物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农药、废电池、废电容器、废机油、废酸液、废碱液、废药品、医疗废物等。
举报“危废”污染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或者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或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衡水本市范围内“危废”污染行为的,可通过政务热线、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生态衡水”微信公众号、走访(衡水市生态环境信访接待中心: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嘉利中心111室)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在提供线索时,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且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事项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或所辖县市区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决定;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一是存在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刻意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二是举报人存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三是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
四是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五是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六是举报人系新闻工作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
对于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诬陷他人或向被举报单位、举报奖励发放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国家公务和举报奖励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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