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贵溪市桃源居小区荒草丛中发现几十个装有不明物品的废弃铁桶,其中一个铁桶流出黑色粘稠状东西。
接报后,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发现,现场共有62只废弃铁桶,铁桶原为油漆包装桶,现已装满不明物品,其中一只铁桶倾倒在地,泄漏出的黑色粘稠液体散发出明显的异味,污染了周边约2平方米的土壤。
综合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废弃铁桶内的不明物品疑似废油漆,总重量约十余吨,该非法丢弃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鉴于案情复杂,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立即向贵溪市委政法委报告案情。贵溪市委政法委随即召集有关部门及乡镇部署案件查处工作,要求及时清运废弃铁桶,妥善处置泄漏液体,尽快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处理。
目前,废弃铁桶和被污染的土壤已转运至危险废物暂存库封存,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正组织司法鉴定,以确定铁桶内容物的成分与性质,固定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延伸阅读: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