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欧洲 | 欧盟委员会强化在线平台透明度报告义务

文摘   2024-11-07 19:07   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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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捷律师团队 


引言


    2024 年 11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模板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laying down templates concerning the transparency reporting obligations of providers of online platforms,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在线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的模板。《实施条例》为《数字服务法》(DSA)下的超大型在线平台 (VLOP)、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VLOSE)、中介服务提供商和托管服务提供商制定了统一的报告模板和期限。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


01

DSA对透明度报告义务的规定


    DSA 第15条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至少每年以机器可读和易于访问的形式,公开提供其从事任何内容审核的清晰、易于理解的报告。

    DSA 第15条还规定了此类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

1. 有关提供商主动进行的内容审核的信息,包括使用自动化工具,以及为内容审核负责人提供培训和帮助所采取的措施

2. 对于中介服务提供商,要提供通过内部投诉处理系统收到的投诉数量。

3. 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要提供投诉的依据和针对这些投诉作出的决定。


    DSA第24条还进一步列举了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1. 提交给庭外争议解决机构的争议数量、争议解决结果、完成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中位时间,以及在线平台提供商执行该机构决定的争议份额。

2. 对服务接收方实施暂停的次数,分为提供明显非法内容、提交明显没有根据的通知和提交明显没有理由的投诉而导致的暂停。



02

《实施条例》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了年度报告期,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VLOP和VLOSE必须每六个月发布一次透明度报告,报告涵盖从1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告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最迟2个月内发布。


    透明度报告在发布后必须保留至少5年,并在此期间保持公开。如果透明度报告有更新,必须明确标明该报告为更新版本,并注明所做的更改。


    实施条例附件二提供了填写透明度报告模板的说明。模板包括一个定量模板和一个定性模板


    附件二解释说,由于VLOP、VLOSE或中介服务提供商等的报告要求不同,因此并非模板的所有字段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服务提供商。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文件)



主编介绍


王 捷 律师

垦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

W&W国际法律团队创始人

荣登律商联讯(LexisNexis)2023「40位40岁以下的法律精英」榜单


王律师曾在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国际律所与海外仲裁委员会工作积累了13年+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具备中外律所从业背景;为各类涉互联网企业提供各类综合合规支持,包括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产品模式合规等,尤其擅长为企业出海产品提供各类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目前已为超过50+头部与知名互联网公司、500强企业、大中型外资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服务和产品落地解决方案;并发表了超过200多篇的实务文章与专题报告。


专攻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与全球数据合规、企业出海合规、互联网产品及业务模式综合合规、网络安全、广告合规、知识产权攻防布局、前沿科技领域实务合规等。专精于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业与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车机系统、电子商务及平台、直播与短视频、社交网络平台、AIGC、区块链、云计算、web3.0、NFT等新兴前沿行业。


涉足国家及地区:

欧洲(欧盟、英国、俄罗斯)、北美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印度、东南亚多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多国)、中东(沙特、阿联酋、阿曼、埃及等)、南美洲(巴西、阿根廷等)、非洲多国、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等超过30+国家与地区


职业资格:

是广东数据资产登记合规委员会评审专家、联合国世界丝绸之路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讯法学常务理事,荷兰RuG国际经济法与商法硕士。持有CIPP/E(国际信息隐私专家认证/欧盟)、CIPM(注册信息隐私管理专家)、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资格证书、数据安全师数据合规官等资格证书。


联系方式:jie.wang@kindinglaw.com

+86 136507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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