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必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政务   2025-01-21 09:01   宁夏  

近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新时代新征程政法工作坚持该政策具有特殊必要性和重大时代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过去一年,广大政法工作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依法依规办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2024年,全国政法机关共同努力,全国刑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5.7%,创本世纪以来最低,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4.3%。

但也要看到,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更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更为迫切。面对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该宽不宽、该严不严、宽严失序问题,全国政法机关有必要结合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特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全面”,难在“准确”。“全面”,强调的是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要兼顾“宽”和“严”两个方面,不能一味从严,也不能一味从宽,讲求宽严平衡。“准确”强调的是要拿捏好“宽”和“严”的界限和标准。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应当在犯罪整体治理上坚持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毋庸置疑,所有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但也要看到,犯罪的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在犯罪治理手段和方式上应当有所区别,对有的犯罪应当依法严起来,而对有的犯罪则要依法从宽。对于重大恶性犯罪案件,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这类犯罪要么具有严重的暴力性,要么侵犯了不特定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为犯罪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对这类犯罪就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程序法定、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打击的力度,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就要考虑到犯罪本身的特点,适用相对宽缓的处理方式,强调教育挽救的一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比如,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在实体上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定是犯罪,或者予以定罪免罚;在程序上,可以依法给予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对轻微犯罪,还应当与重罪相区别,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消除犯罪的“标签效应”“株连效应”。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应当在个案处理上坚持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宏观政法工作的指南,也是具体政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在个案处置上,也要讲求宽严的全面性、均衡性。一方面,个案处置中该严的时候要依法从严处理。比如,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有逮捕必要,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不能违规适用非羁押措施,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不应当违规作不起诉处理,不符合减刑、假释要求的则不应违规减刑、假释等。另一方面,个案处置中该宽的时候要依法从宽。例如,对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非常小的,依法该认定为从犯的就应当认定为从犯,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应当不按照犯罪处理。在程序处理上,虽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规范性、文明性,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司法的温度。对于没有拘留、逮捕必要的,依法就不应当拘留、逮捕,或者及时解除拘留、逮捕;对于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不应违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没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则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但不应以法律援助辩护取代委托辩护,不应以值班律师的急救式法律帮助代替常规的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上,要注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要落实依法从宽的法律要求等。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是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和常识、常情、常理的统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在准确把握宽和严的区分,拿捏好宽和严的度。实际上,这个度就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强调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不是说办案完全按照群众的喜好去办,而是说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僵化适用法律,更不能机械执法司法,要注意法律解释的结论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与社会公众的实际感受相违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近些年来,政法机关激活正当防卫条款,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坚持法不向不法让步,就是体现了法律和常识、常情、常理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未来应当继续坚持法律标准与常识、常理、常情的统一,妥善解释和适用法律。

来源:法治日报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编辑:周晓花  黄苏平

· 往期回顾

将宁夏法治设为星标

好新闻不错过






视频推荐:



宁夏法治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讲好法治故事,传播好法治声音,倾听民声,为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