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维护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广大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网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做到六严禁
1.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
3.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5.严禁销售假冒他人品牌、产地、质量标志或掺杂使假的食用农产品。
6.严禁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出品|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政策法规股
审核| 欧明辉
签发| 蓝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