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办者,请查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书!

文摘   2025-01-17 18:05   广西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书
(市场开办者)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维护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应做到六严格
1.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2.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3.严格落实快检制度,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5.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相关法律法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 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出品|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政策法规股

审核| 欧明辉

签发| 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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