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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结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 ,加强 体系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 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 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 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七条 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 建设和 管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附件:《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
编 辑:宣传专班
校 对:宣传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