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民生   2024-12-23 11:42   安徽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就《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30天,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0日。


二、公告方式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


三、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zjjcg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4731,联系人:汪军。


特此公告。


附件:《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字、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及附属载体相协调,符合清秀雅美和徽风皖韵的城市特色和风貌,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重要特征。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林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三)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寸、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

(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六)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的;

(三)在公路收费口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的;

(六)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的;

(八)依附于行道树设置,在分车绿带中设置的;

(九)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十)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招标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载体使用权、安全保障等方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广告设置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竣工后,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设施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因举办主题宣传、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招牌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设置。

户外招牌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设置前向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咨询设置要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暂无广告内容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定期进行检查,在大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广告设施设置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办理变更同意手续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第十九条   广告设施设置者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与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此负有相应责任的,广告设施设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偷盗、故意损毁经同意和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黄山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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